“轻诺寡信”与企业诚信建设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作者:《每日财讯网》编辑 发布时间:2019-07-08
“希言自然。故飘风不终朝,骤雨不终日。孰为此者?天地。天地尚不能久,而况于人乎?故从事于道者,道者同于道,德者同于德,失者同于失。同于道者,道亦乐得之;同于德者,德亦乐得之;同于失者,失亦乐得之。信不足,焉有不信焉!”(《老子》第23章)
在老子看来,对于君王或国家领导者而言,不言或少言是符合自然之道的,因此,也是诚信的一个实现条件。如果多言、多令,就无法取信于民。不能取信于民,就只能通过狂风暴雨式的高压来维持统治。而狂风暴雨连天地都不能使之长久,人为的高压暴政又怎么能够长久呢?道的内在规则就是自然,而德是道的作用和体现,追求道和德,就是追求自然,违背自然,则必然以失败而告终。追求自然就要“希言”,而“希言”就是“信不足”,做到了“信不足”,百姓怎么会不相信您呢?“信不足(,)(焉)(,)有不信(焉)”在23章末尾再次出现,不是“错简重出”,亦非“文不相属”,而是首尾相应,“无言”在其中。
作为有道君王,面对那些不善良、不诚信的人,应怎样交往和对待呢?老子给出的答案是:“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善之,德善。信者,吾信之;不信者,吾亦信之,德信。”(《老子》第49章)善良的人,我以善良待之,不善良的人,我也以善良待之,这样,就会推动整个社会善良风气的形成;诚信的人,我以诚信待之,不诚信的人,我也以诚信待之,这样,就能促进整个社会诚信环境的建立。老子思想之深刻、境界之高远,令人叹为观止。这种几近宗教式的情怀和期盼,集中体现在《老子》第79章中:“和大怨,必有余怨,安可以为善?报怨以德(此句错简在《老子》第63章——引者注)。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有德司契,无德司彻。天道无亲,常与善人。”对待不善良和不诚信的人,若以牙还牙,怨怨相报,必然会形成更大的仇怨。即使大的仇怨消解了,但余怨依然存在,不会绝迹。什么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呢?那就是要以德报怨,以德报怨就不会结怨。所以,那些有德的人,与无德的人不同,虽是手握契据的债权人,但并不像催税的官员那样到处逼债。天道虽没有亲疏,但却常常福佑那些善良而诚信的人(亦即善良和诚信的人最终不会吃亏)。事实上,那些“百年老字号”企业,无不是一些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始终坚守善良和诚信的企业。可见,老子所言不虚。
诚信意味着语言与行为的统一,但这种统一在老子看来必须有一个前提,而这个前提就是“善”。“心善渊,与善仁,言善信。”(《老子》第8章)这里的“善”不是动词而是形容词,表示“善的”。发心善良,出于善意;友爱善良,真仁真义;承诺正当,践行合规。用今天的话说,就是语言的承诺和行为上的践诺,都必须遵守公序良俗,符合公认的道德价值,试图利用他人的弱点,即使其语言和行为一致也不能被认为具有诚信。老子的上述观点与当代西方诚信理论所推崇的“诚信应建立在社会基本道德价值基础之上”的观点不谋而合。
诚信属于伦理道德范畴,作为一种无形的契约,成为人们社会交往中的基本道德规范和互信基础,其在整个伦理道德体系中处于较低层次,属于普遍可为的、 基本的底线伦理,因为越过诚信,就有可能进入到法律的地界。中国传统文化,本质上是一种伦理道德文化,诚信为其所关注的经常性话题,尤其在老子哲学思想中蕴含着丰富的诚信资源和诚信智慧,对于我们今天理解企业诚信内涵、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具有重要的镜鉴价值和指导意义。
何谓企业诚信?
企业诚信,就是企业在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在与企业相关者的关系处理中所体现出来的诚实与守信,这种诚实与守信始终与社会认可的一般道德原则相一致。早在1759年,亚当·斯密就开始谈论企业的诚信问题,但直到2001年美国安然公司倒闭后,企业诚信才在世界范围内真正引起企业管理界的关注。与个人诚信不同,企业诚信不是一种性格特征,而是嵌入企业理念和灵魂的道德原则。以辩证的眼光视之,企业诚信既是一个单向度的概念,又不是一个单向度的概念。所谓单向度,是说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主动地放弃诚信原则(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被动放弃,亦应开诚布公地说明情况),别人不讲诚信不应成为自己不讲诚信的理由和借口,尤其是生产药品、食品的企业,生产中产生“三废”(废水、废渣、废气)的企业(排放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等。企业处理与内部职工关系,应始终坚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依规参加各项社保、不克扣或拖欠工资等诚信原则,企业内部成员之间的互信以及诚信原则在企业生产、销售、分配、消费等具体环节上的体现,是企业诚信的核心内容。在诸如此类的情况下,企业必须有“执左契而不责于人”“不信者吾亦信之”的坚守。诚是企业聚心之魂,信是企业立足之本。
所谓企业诚信不是单向度的概念,是指企业经营者和企业相关者在处理相互关系当中彼此都应遵循一条双向度的伦理准则,即企业经营者和企业相关者之间彼此讲诚实、守信用、不造假、不欺诈。这是企业存在和发展的条件,也是企业诚信得以持久维系的保证。这种双向度关系,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诚信要求企业经营者与企业投资者之间建立一种稳定的诚信关系,投资者按时按量投资,经营者力求保值增值。若遇挫折与不测,则开诚布公,开启第二条诚信通道实现和解与谅解。
第二,企业诚信要求企业经营者与客户之间建立一种稳定的诚信关系,企业按照承诺提供产品和服务,客户依约交纳款项和服务费用。
第三,企业诚信要求企业经营者与供应商之间建立一种稳定的诚信关系,实物供应商按照约定供货,货币供应商按照约定放贷,企业经营者按照约定付款和还贷。
第四,企业诚信要求企业经营者与国家相关工作人员之间建立一种稳定的诚信关系,互谅互信。企业经营者诚实注册、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国家相关工作人员秉公办事,不说假话,不制造寻租空间,不非法干预企业经营或侵害企业利益。
第五,企业诚信要求企业经营者与社会公众之间建立一种稳定的诚信关系。企业的形象展示、广告推介、慈善开展、环境保护等都应是真实可信、诚实无欺的,在社会公众中产生正面影响;社会公众亦应对那些守诚信、重环保、乐慈善的企业产生心理上的认同和道义或行为上的支持。
由上可知,企业诚信既是一个单向度的概念,又是一个双向度的概念。在我们对企业提出单向度诚信要求的时候,切莫忘记企业诚信的双向度维度,一刻也不能放松对企业诚信环境的治理和良好诚信氛围的营造。事实上,企业恰恰是在其内部诚信的践行中以及在与所有的利益相关者的诚信互动中,铸就了企业诚信的内涵——企业的内部诚信、企业间的诚信、企业的市场诚信和企业的社会诚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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