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商业车险等产品由审批改备案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作者:《每日财讯网》编辑 发布时间:2020-02-26
2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银保监会表示,《通知》是银保监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改革举措,是统筹监管资源、形成上下联动监管合力的重要政策措施,是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管理、提升产品总体质量的重要工作规定,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体系,激发产品创新的市场活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对产品审批备案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原保监会规定,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均需审批。
调整后,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
对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作了哪些规定?
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两类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
其他产品由属地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
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为产品备案申报主体。除两类产品以外,使用范围超出单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向总公司营业场所所在地银保监局备案;仅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使用的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向产品使用地银保监局备案。
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职责分别是什么?
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订产品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国性的产品非现场检查,以及两类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
银保监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产品监管规定,以及两类产品以外其他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具体包括五个方面:
一、落实好产品属地监管职责,跟踪监测公司产品情况,对问题产品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二、将个人类产品和风险较高产品作为重点领域实施重点监管,维护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潜在风险;
三、组织实施好辖内公司产品非现场检查,配合做好全国性产品非现场检查;
四、做好与产品相关的信息公开、信访投诉等工作;
五、银保监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哪些产品采取退出机制?
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保险原理、违背公序良俗、噱头炒作、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等问题的产品,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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