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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安排和定价模式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每日财讯网》编辑  发布时间:2020-05-15

摘要:  “三板新风携手向前” 新三板改革专栏问答  问:公开发行有哪些限售安排?  答:一是对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提出限售要求。为防止发行人进入精选层后大股东集中抛售套利,引发二级市场异常波动,损害中小投资...

  “三板新风携手向前” 新三板改革专栏问答

  问:公开发行有哪些限售安排?

  答:一是对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提出限售要求。为防止发行人进入精选层后大股东集中抛售套利,引发二级市场异常波动,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要求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股票,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二是对本次发行新增股东中的战略投资者提出限售要求。为降低集中抛售风险,提升战略配售参与积极性,促进发行成功,参考境内外成熟市场对不同主体所持发行前股份设置差异化锁定期的相关安排,对战投所持股份设置差异化限售安排,对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限售12个月,对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限售6个月。

  问:公开发行有哪些定价方式?

  答:允许自主选择三种定价方式。新三板市场公司较为多元,在发展阶段、经营规模、股本规模、融资需求等方面呈现明显差异,为提高发行效率、实现市场化定价,新三板市场公开发行允许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人基本情况和市场环境等,合理选择直接定价、竞价或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满足中小企业的差异化需求。

  采用询价方式的,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条件并已开通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交易权限的网下投资者可以参与询价。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预先披露。

  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结合发行人所属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公司估值水平等因素审慎确定发行价格,并在招股文件和发行公告中披露。

  采用竞价方式的,已经开通新三板精选层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均可参与竞价申购,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的关联方除外。

责任编辑:《每日财讯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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