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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规则修订关键要点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每日财讯网》编辑  发布时间:2024-04-15

摘要:  ◆ 保荐机构12个月内两次不予受理后再次申报的间隔期由3个月延长至6个月,针对发行人“一查即撤”“一督即撤”增设6个月的申报间隔期。  ◆ 信息披露文件存在明显瑕疵作为终止审核的情形。  ◆ 针对...

  ◆ 保荐机构12个月内两次不予受理后再次申报的间隔期由3个月延长至6个月,针对发行人“一查即撤”“一督即撤”增设6个月的申报间隔期。

  ◆ 信息披露文件存在明显瑕疵作为终止审核的情形。

  ◆ 针对申请文件存在明显瑕疵、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或审核开展等违规行为,将不接受上市申请文件纪律处分的最长期限提高至2年。

  ◆ 新增成交量退市指标,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将被强制退市。

  ◆ 在认定营业收入金额时,要求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亏损考察维度中增加利润总额为负情形。

  ◆ 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中,增加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要求。

  ◆ 新增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内控非标审计意见、控制权无序争夺等三项退市情形。

  ◆ 新增规定主要财务指标任一年度虚假记载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超过该年度披露的相应科目金额的30%,或主要财务指标连续2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3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相应科目合计金额的20%,或主要财务指标连续3年存在虚假记载的,将予以强制退市。

  ◆ 新增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终止、分立等方式减持后相关方持续共同遵守减持限制。

  ◆ 要求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受让方在受让6个月内不得减持受让股份。

  ◆ 禁止大股东、董监高融券卖出,禁止限售股融券卖出。


责任编辑:《每日财讯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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